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教育强省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苏发〔2005〕15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确保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因贫失学,现提出如下意见:
(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从2005年秋季开学起,上述对象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享受"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在高中及以上阶段公办学校接受学历教育,孤儿免收学费、书本费,其余对象减免50%以上的学费并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帮助。对少数民族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
(一)义务教育。市、县级财政每年要在预算内足额安排"两免一补"经费,并根据资助情况及时拨付给学校,保证学校正常运转。省政府设立义务教育助学金,为苏北地区、苏中财政转移支付县和黄桥、茅山老区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对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实行免费教育。省里将在经济薄弱地区农村先行试点,积极探索建立义务教育免费制度。
(二)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每年要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经费建立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条件的要在校内积极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省政府设立职业教育助学金,从2004年起连续3年每年资助1万名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并由学校推荐就业。各地也要增加经费投入,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职业技术教育给予资助。
(三)高等教育。全面落实以"奖、贷、助、补、减"为主要内容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与制度,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省财政将继续增加省政府奖助学金,重点奖励和资助普通高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省辖市财政要加大对所属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加快推进国家助学贷款按新机制运行,落实贷款银行、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获得助学贷款。各高校要按照国家和省里的要求,每年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10%的经费,除支付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外,全部用于设立奖助学基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进一步做好勤工助学工作,在校内设立助教、助研、助管及其他勤工助学岗位,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一定的劳动和服务取得资助报酬。
各地要通过建立扶困助学基金等途径,进一步开辟社会捐资助学渠道,引导、鼓励全社会开展形式多样的助学活动,加快形成政府主导、学校联动、社会参与的扶困助学机制。要深入实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大力开展"城乡少年手拉手"、"扶残助学"等"一对一"助学活动,并充分发挥各类基金会等社会公益项目在经常性助学活动中的作用。各地要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助学或设立助学项目提供便利条件,吸引境外热心公益事业的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教育的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经常性助学活动捐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受援学生的书本费、杂费和寄宿学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以及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学费等开支。
解决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问题,使其顺利完成学业,事关广大学生和家长切身利益,事关学校和社会稳定,事关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部署,统筹规划、狠抓落实,真正做到思想认识到位、财政投入到位、组织动员到位、督促检查到位。各有关部门、学校及有关金融机构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主动承担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地和有关学校也要健全工作机构,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对资助工作的统筹协调。各级领导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作风,深入实际、深入学生家庭,了解真实情况,及时帮助解决上学困难和基本生活问题。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研究制定资助对象资格认定标准和确认程序,按规定办理相关资助手续,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资助工作公平公正。要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爱,宣传资助政策措施,宣传捐资助学先进典型。要把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与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起来,努力在广大学生中形成勤奋好学、团结互助、艰苦奋斗、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